辽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光盘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采用新技术.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形成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各有关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城建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领域内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本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开展档案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制度。二 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制定并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 以及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五,参加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和开工前的会审.六,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应当永久或者长期保存的辖区内城建档案,第七条。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第八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具备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健全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对每一项涉及城市建设的活动进行完整。准确。系统的记载并归档保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城建档案进行编制,并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 移交城市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目录和统计报表、第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下列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老城区的原貌档案、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等市政工程档案,给水.排水 消防、供热,供电.电信、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地上地下管线档案,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档案。园林,绿化 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档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档案,城市防洪,抗震 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军事工程档案的有关部分,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 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其他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同步编制,第十二条,竣工档案的编制要求、一 竣工档案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且内容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二 建设单位应当把竣工档案的编制纳入设计。施工合同、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之一。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能交工验收 三、竣工档案必须反映工程真实情况.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分阶段编制竣工图和有关技术附件材料。最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重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只读性电子文件光盘一套 所移交的电子文件应真实、完整 准确、光盘中的文字材料及竣工图要与纸质档案内容上保持一致。并与纸质档案建立相同标识、移交的电子档案要附带电子文件目录表.写明建设单位.工程名称 保管期限等信息内容,五,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及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地下管线档案业务标准 技术规范进行编制,整理、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六,在编制成片建设的居住小区或者住宅组团的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基础上,建设或者开发单位还应当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编制包括地上,地下管线在内的总平面竣工图、七,编制竣工图.管线竣工图和总平面综合竣工图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实测数据 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八,利用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蓝图,九、基础工程和管线工程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十,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隐蔽工程应当附有工程照片和实况录像等资料,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作为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的核验材料之一.第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档案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派专业技术人员督促。指导 协助施工单位档案人员编制合格的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发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所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发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并限期补充,第十七条。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 不得遗失.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在建项目发生机构撤销.合并.业务转移或者建筑物物权变更的、其工程档案资料应当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会同其建设项目的承受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 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等相关资料,对于漏报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由产权单位负责制定报送计划。限期分步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本、办法.颁布前5年。未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地上工程项目、其档案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由产权单位按规定时限进行补测补绘、并将测绘结果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逾期不办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 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档案馆 室.应当配置必要的设施、保证档案安全,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 湿度,并完善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 防污染 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库房面积应当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对归档的声像及电子文件要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技术手段,要存放于防磁、防光 防尘、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应当制定城建档案的接收标准,规划.建立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 保护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对接收或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经鉴定无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科学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工作,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建档案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身份证、工作证或者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 可以使用复制件并加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城建档案的报送人和捐赠人可以优先利用城建档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损毁.丢失,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 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辽阳县 灯塔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30日发布的 辽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6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