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营政发。2013 12号各市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 2010.8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 950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 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 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 路灯 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 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 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 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2、93号 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 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 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 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 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 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 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 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 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 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