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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 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 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 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 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 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 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 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 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 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 第七条 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 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 高中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 四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 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 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 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 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 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 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 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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