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 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 2010 80号 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 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 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 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 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 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 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 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营政办发 2012 93号,规定征收 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 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 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 中小学 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 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 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 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 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 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 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 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 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