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 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财综、2010,80号.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财非 2010 950号,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 集中供热 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 桥涵 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市,县 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工业 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 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 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 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 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 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 军队 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 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 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维护 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 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