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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各市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 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 企业.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 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 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 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 改。扩 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 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 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 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 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 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 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配套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各市。县 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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