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 2010、950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 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 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县 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称建设单位 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 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 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 扩 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 2012,93号 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 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 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 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 逃缴,不得弄虚作假 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 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 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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