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财综,2010.80号,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 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 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 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 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 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 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 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93号 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 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 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 高中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 四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 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 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 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 监,制的财政票据 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 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 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