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财非,2010 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 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 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 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 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 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 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 中小学,高中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 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