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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 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 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 改建 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 庄林路以西 民兴河以北部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2。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 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 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 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 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 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 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 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 二。军队 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 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 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 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 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 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 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 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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