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 80号,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县 区城市规划区域内 企业、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 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 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93号,规定征收 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 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 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 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 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 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 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 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 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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