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 2013,12号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财综.2010、8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 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 消防以及公共交通 绿化.路灯 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 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 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 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 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 2012.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 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 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 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维护 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 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 漏缴 逃缴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