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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 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 80号 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 投资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工业 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 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 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 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 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 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93号 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 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 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 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 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 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 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 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 逃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 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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