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各市 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 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 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县 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 西市区,老边区 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 以收定支 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 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93号.规定征收 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 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 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 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 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一 公租房。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 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 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 绿化 路灯.桥涵 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 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