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 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财综 2010,8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 各市、县 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 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2 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 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 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 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 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 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 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 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 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 绿化 路灯、桥涵 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 不得弄虚作假 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 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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