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 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 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 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 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 改建 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 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 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93号、规定征收 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 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 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 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一。公租房、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 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 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 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 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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