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各市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 2010.8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 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给排水,燃气 集中供热,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 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 老边区,庄林路以西 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 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 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 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 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煤气 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一.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 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 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 公共交通,绿化 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 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