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财综、2010。80号 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 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 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 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域内 企业 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 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 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 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 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 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 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资的幼儿园 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 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 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 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 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 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 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 逃缴,不得弄虚作假 骗取免缴配套费 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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