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治理 征收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第十六条 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属于A、B级的房屋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修缮责任人送达,房屋修缮通知书.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修缮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修缮、并在30日内将房屋修缮情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修缮责任人拒不加固或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人代理履行修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对危险房屋的加固和修缮 第十七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加固或结构性处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修缮通知书 制定修缮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房屋修缮的有关技术资料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的危险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县,区 政府送达 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第十九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的危险房屋,县 区.政府应当按照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将房屋腾空,同时,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安置.安置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