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治理、征收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区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属于A。B级的房屋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修缮责任人送达 房屋修缮通知书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修缮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修缮、并在30日内将房屋修缮情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修缮责任人拒不加固或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人代理履行修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对危险房屋的加固和修缮、第十七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加固或结构性处理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 房屋修缮通知书,制定修缮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 应当将房屋修缮的有关技术资料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的危险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政府送达,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第十九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的危险房屋、县,区。政府应当按照、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 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将房屋腾空。同时,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安置.安置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