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 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 政府主导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 避险 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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