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 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 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 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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