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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 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 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 审计、纪检监察 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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