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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 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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