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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 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 救灾优先 政府主导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 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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