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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 治理 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 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 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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