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适用本办法。但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省。市 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财政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 指挥通讯系统.健全火险监测站等设施设备.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第六条,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完善专职指挥和护林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第七条、市 县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面积中等以上的林业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第八条。有林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林业经营者签订森林防火联防互救协议.第九条,有林地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第十条,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为每年的4月.全省森林防火期 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高火险天气状况.确定森林高火险期并予公布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对森林高火险区和火灾多发区域组织开展巡查 专业以及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应当24小时执勤,备勤。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及烧荒,烧茬子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农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并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下列规定用火 一 用火前开设防火隔离带、备好扑火器材和扑火人员 二 在风力3级以下用火,风力超过3级的。应当停止用火 三.用火后指定专人熄灭余火、留有足够人员至少24小时看守火场 森林防火区处于旅游景区范围的、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进入景区的人员、车辆严格实行火源检查、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林区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第十四条,森林高火险期内,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森林高火险区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发布命令,对毗邻森林高火险区居民的生活用火提出要求、三.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人员,车辆、按照林区管理隶属关系.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活动时间、地点,范围进行全程监督,四,对处于旅游景区范围的森林高火险区,责令景区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限制开放游览区域、控制游客数量或者暂停开放等措施.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或者119火警电话,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扑救措施.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按照省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第十六条,发生森林火灾.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组织实施现场扑救.一.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二,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者森林火灾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三 森林火灾跨市行政区域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四,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由其配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指定下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物资进行统一调度,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主要由专业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扑救队伍承担 群众扑救队伍参与扑救的,应当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清理火场、并留有足够人员24小时看守、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确无暗火的,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1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指挥扑救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 正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并免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于森林防火的无线电专用电台,免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二十一条、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林业火险预测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预警信息联合发布机制。必要时,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广播 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在森林防火期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灾天气预警预报,第二十二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调动,专业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扑救队伍跨行政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扑救队员生活补助由火灾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政府公出补助标准、从本级森林火灾扑救专项经费中支付。二,履行森林防火联防互救协议或者执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调度.火灾发生地的非起火单位扑救队伍成员和居民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其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按照火灾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公出补助费上限标准,由火灾肇事者支付 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县人民政府支付、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吸烟 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