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环境第十七条.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服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阻碍重点项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消防.供电 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指定建设所需产品,服务和施工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第十八条.在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又快又好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期间实行。绿色保护,由分包市 县领导和推进小组负责。全程服务,跟踪协调,全力保障建设进度。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第十九条,按照.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由县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设立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机构 一个项目明确一个代办单位.明确具体代办人员。为重点项目业主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代办服务的范围为本辖区省。市重点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审批手续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投资者的投诉和其他合理请求,第二十条。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的用地指标、安排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不低于总量的70.各县 市。区。要将具体用地指标对接安排方案报市重点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查后执行.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融资理念和模式创新.大力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探索通过建立产业引导基金,沿线土地捆绑开发等方式 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建投、城投。交投等各类融资平台作用 进一步开拓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上级资金争取等渠道。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公安部门派驻厂民警或设立警务区.加强项目现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有效改善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三条、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关注重点项目建设。及时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妨碍项目进展的环境问题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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