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环境第十七条,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各级政府 各职能部门要服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阻碍重点项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消防。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指定建设所需产品 服务和施工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第十八条、在审批环节开辟 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又快又好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期间实行,绿色保护 由分包市 县领导和推进小组负责 全程服务、跟踪协调.全力保障建设进度 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第十九条.按照,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 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设立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机构、一个项目明确一个代办单位、明确具体代办人员,为重点项目业主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代办服务的范围为本辖区省。市重点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审批手续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投资者的投诉和其他合理请求,第二十条,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的用地指标。安排用于省 市重点建设项目不低于总量的70。各县,市 区。要将具体用地指标对接安排方案报市重点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查后执行。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融资理念和模式创新.大力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探索通过建立产业引导基金,沿线土地捆绑开发等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建投,城投。交投等各类融资平台作用。进一步开拓企业融资 银企对接。上级资金争取等渠道 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公安部门派驻厂民警或设立警务区,加强项目现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有效改善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社会治安秩序,第二十三条、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关注重点项目建设。及时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妨碍项目进展的环境问题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