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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环境第十七条.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服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阻碍重点项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消防.供电 供水、供热 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指定建设所需产品,服务和施工单位 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第十八条。在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又快又好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建设期间实行,绿色保护。由分包市,县领导和推进小组负责、全程服务。跟踪协调、全力保障建设进度 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第十九条,按照,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由县、市,区 政务服务中心牵头 设立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机构,一个项目明确一个代办单位,明确具体代办人员。为重点项目业主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的范围为本辖区省、市重点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审批手续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投资者的投诉和其他合理请求、第二十条。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解下达各县,市 区,的用地指标,安排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不低于总量的70、各县 市.区.要将具体用地指标对接安排方案报市重点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查后执行,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融资理念和模式创新,大力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探索通过建立产业引导基金 沿线土地捆绑开发等方式 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建投、城投,交投等各类融资平台作用,进一步开拓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上级资金争取等渠道 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公安部门派驻厂民警或设立警务区、加强项目现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有效改善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三条。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关注重点项目建设 及时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妨碍项目进展的环境问题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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