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环境第十七条,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服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阻碍重点项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消防,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 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指定建设所需产品,服务和施工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第十八条,在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 缩短审批时限、又快又好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期间实行 绿色保护 由分包市、县领导和推进小组负责、全程服务、跟踪协调,全力保障建设进度,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第十九条,按照.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设立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机构.一个项目明确一个代办单位。明确具体代办人员.为重点项目业主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的范围为本辖区省 市重点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审批手续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投资者的投诉和其他合理请求。第二十条,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省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解下达各县 市,区、的用地指标 安排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不低于总量的70。各县,市、区.要将具体用地指标对接安排方案报市重点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查后执行、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融资理念和模式创新 大力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探索通过建立产业引导基金、沿线土地捆绑开发等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建投。城投、交投等各类融资平台作用。进一步开拓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上级资金争取等渠道。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 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公安部门派驻厂民警或设立警务区,加强项目现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有效改善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社会治安秩序、第二十三条.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关注重点项目建设,及时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妨碍项目进展的环境问题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