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环境第十七条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服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阻碍重点项目施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乱检查.乱收费 乱摊派、乱罚款,消防。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指定建设所需产品,服务和施工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第十八条.在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又快又好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期间实行 绿色保护。由分包市、县领导和推进小组负责.全程服务.跟踪协调、全力保障建设进度、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第十九条、按照。全程服务,合法高效 上下联动 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设立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机构、一个项目明确一个代办单位、明确具体代办人员、为重点项目业主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的范围为本辖区省。市重点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审批手续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投资者的投诉和其他合理请求 第二十条。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分解下达各县,市 区,的用地指标、安排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不低于总量的70,各县,市,区,要将具体用地指标对接安排方案报市重点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查后执行.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融资理念和模式创新.大力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探索通过建立产业引导基金。沿线土地捆绑开发等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建投、城投、交投等各类融资平台作用 进一步开拓企业融资 银企对接,上级资金争取等渠道.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由公安部门派驻厂民警或设立警务区.加强项目现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有效改善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社会治安秩序、第二十三条。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关注重点项目建设,及时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妨碍项目进展的环境问题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