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 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 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 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 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 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 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 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 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 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 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 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 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 方可占用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 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限期清除、赔偿损失 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 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 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 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 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 擅自砍伐 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