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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 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 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 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 向动物笼舍 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 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 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 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 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 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 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 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 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 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 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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