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 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 三.抛撒废弃物 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 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 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 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 七 捕捞水生动。植物、八 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 十一 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 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 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 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 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 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 捕鸟.放牧禽畜的 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 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 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 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