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 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 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 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 抛撒废弃物 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 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 污染公园设施 六 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 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 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 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 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 堆放或晾晒物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 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 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 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 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践踏草坪绿地的 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 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 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 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 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 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