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 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 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 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 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 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 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 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 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 要限期归还,第九条 公园内新建 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 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 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 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 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 种地 点篝火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 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