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 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 携带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 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 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 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 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 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 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 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 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 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 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 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 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 处以十元的罚款 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 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 擅自砍伐 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