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 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 花圃园、植物园 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 闭园 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 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 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 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 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 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 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 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 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 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 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 种地,点篝火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 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自治县 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