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 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 闭园 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 游人凭票入园游览 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 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 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 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 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 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 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 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 要限期归还 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 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 赔偿损失 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 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 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