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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 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 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 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 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 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 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 五,损坏。移动 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 九 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 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 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 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二,狩猎 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 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 处以三元的罚款。四 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 损坏花卉树木的 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 践踏草坪绿地的 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 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 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 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 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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