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 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 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 闭园 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封园.闭园后 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 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 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 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 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 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 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 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 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 赔偿损失 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带危险物品的 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二 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践踏草坪绿地的 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 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