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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 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 捕鸟 放牧禽畜。三 抛撒废弃物 四,践踏草坪 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 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 涂抹及张贴标语 广告 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 向动物笼舍 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 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 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 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 公园内新建,扩建 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 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 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 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八 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 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 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 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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