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 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 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 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 损坏 移动 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 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 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 捕捞水生动 植物,八 擅自摆摊设点。九 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 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 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限期清除 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 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带危险物品的 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 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 擅自摆摊设点的 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 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 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 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 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