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 区封闭式的游乐园 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 闭园 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 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 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 擅自摆摊设点 九 烧荒,种地,点篝火 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 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 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 堆放或晾晒物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 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 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 要限期归还 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 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 捕鸟 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 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 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