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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 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 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 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 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 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 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 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 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 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 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 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 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 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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