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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 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 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 闭园 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 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 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 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 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 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 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 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 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 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 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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