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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 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 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 六,打逗 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 植物。八 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 打架斗殴 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 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 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 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 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 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 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 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践踏草坪绿地的 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 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 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 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自治县 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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