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 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 放牧禽畜 三 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 采摘花果。摇曳 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 恐吓动物 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 十一。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 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 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 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 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 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 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 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 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 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 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