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 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 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 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 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 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 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 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 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 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 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 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二 狩猎,捕鸟 放牧禽畜的 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 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 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 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