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 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 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 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 捕鸟.放牧禽畜,三 抛撒废弃物 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 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 移动 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 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 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 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 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 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 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摆摊设点的 处以十元的罚款 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十,烧荒,种地 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 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 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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