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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屋征收规定第十条 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东区村庄征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邯郸县人民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东区拟征收村庄申报列入市级征收计划,并纳入邯郸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年度和社会发展计划,二、邯郸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对其辖区内的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公示和确认.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其辖区内的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公示和确认,三、邯郸县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开发企业签订村庄改造协议后,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供地。由邯郸县人民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转、补偿、拆迁 四,产权调换房用地和开发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缴纳 相关基金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等按。暂行办法.执行,五,东区村庄占地属集体土地性质的,在发布征收决定前 应先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由邯郸县人民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村庄征收安置费用进行预评估.并报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六.产权调换房用地和开发用地 实行分期出让,优先保障产权调换房用地供应。开发企业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须全部缴入项目所在的邯郸县或邯郸经济开发区财政,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专项列支用于原村庄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房建设和其他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货币补偿资金交入邯郸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后,启动原村庄征收拆迁工作。七.邯郸县人民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征收费用进行审核认定 并报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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