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开发改造政策 第四条.新社区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 按照打造东区生态宜居示范区的要求、村庄开发改造的新社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按照净用地不超过2 8控制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邯郸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1,157号.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新社区建设项目净用地含配套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开发企业代建的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指标 第五条,东区村庄开发改造按拆迁腾地面积与供地面积1 1.23的比例供地.由开发企业通过摘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求平衡实施改造。并享受 暂行办法,规定的旧改优惠政策、旧村庄拆迁腾出的土地无偿交给市政府.第六条.前条所称村庄拆迁腾地面积包括。一.合法宅基地证证载面积 二.村集体公建房屋占地 村两委,学校、幼儿园等 三、村庄原址围合内的村庄道路占地、村庄原址围合内的空闲地和非宅基地,不含村集体公建房屋占地和村庄道路占地,占村庄总占地面积的比例。村庄原址300亩以下的不超过10。300亩以上的不超过8 部分计入村庄拆迁腾地面积 超过部分的腾地面积按1,1供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建项目享受 暂行办法,规定的旧改优惠政策.第七条 开发建设新社区项目用地和与之相连的城市规划道路中心线以内及绿化用地、由市政府收储供地.收储成本从原址土地出让金中核销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在供地范围内按规划条件建设产权调换房,配建相关设施和建设商品房 第八条 村庄开发改造的社区建设。可根据城市规划和村庄面积大小,在原地或就近异地,联村并建或单独建设新社区 第九条.村庄拆迁腾地面积审核及自求平衡的土地补偿数量的确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