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 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 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 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 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 环保 节能、消防。人民防空 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