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 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 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 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 算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 审计结果。遵循,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 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保,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