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 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 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 因设计变更 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 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 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 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 算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 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 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 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 环保,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