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 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 达到国家和省 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 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 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 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第三十条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 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 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保。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