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 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 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 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 报市政府批准 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保、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