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 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 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 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保,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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