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 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 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按预算 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 环保。节能 消防 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