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 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 决,算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按预算 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 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全额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保、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