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 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 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 报市政府批准,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保.节能,消防 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 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