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 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 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 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 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 算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 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按预算 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保,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