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性资金包括下列资金、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融资资金。四.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者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五、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投资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城建。交通,农业 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 广电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四、其他需政府投资的项目。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投资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机关事务管理,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