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政府性资金包括下列资金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融资资金,四。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者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五 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市政府投资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城建。交通 农业 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二,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四、其他需政府投资的项目.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投资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 环保,机关事务管理,农业 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