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性资金包括下列资金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融资资金。四。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者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五、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适用本办法.市政府投资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 城建。交通,农业 水利 生态建设 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广电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四 其他需政府投资的项目.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 投资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机关事务管理、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