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性资金包括下列资金,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融资资金 四,以转让 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者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市政府投资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城建。交通。农业.水利 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 广电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四、其他需政府投资的项目,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负责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投资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机关事务管理。农业.水利 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