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 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性资金包括下列资金,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 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融资资金。四,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者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五 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市政府投资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城建.交通.农业.水利 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四。其他需政府投资的项目,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投资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保.机关事务管理,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