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有关程序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第八条 安排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先急后缓的原则 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续建和收尾项目,条件成熟项目。第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有关机关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额度或者增减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