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有关程序报市人大审查批准,第八条。安排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应当遵循量入为出 综合平衡,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续建和收尾项目、条件成熟项目 第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有关机关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第十二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额度或者增减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 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