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 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有关程序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第八条.安排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 续建和收尾项目。条件成熟项目 第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包括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 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有关机关批准后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第十二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额度或者增减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