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资计划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 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有关程序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第八条,安排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先急后缓的原则 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续建和收尾项目.条件成熟项目。第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有关机关批准后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第十二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额度或者增减项目的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 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