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 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 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认真填写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第七条,踏勘表 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 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 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 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 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 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 2,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 4 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 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 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 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第十三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 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 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 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住建发,2011。4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