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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 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第七条 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 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 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2.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 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 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第十三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 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 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 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 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辽住建发,201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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