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 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第七条 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 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 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2 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 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 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 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第十三条 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 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 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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