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 委派相关人员 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 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 证件,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第七条 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 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踏勘表 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2 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 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 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 第十三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 便民、公开的原则,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 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 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 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 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 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4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