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第七条 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 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 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 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2。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 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6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 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 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 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 第十三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对违法开工项目 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无故拖延时间 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 6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 2011、4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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