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 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 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六条 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第七条、踏勘表 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 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 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 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踏勘表 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2.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 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6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 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第十三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 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 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 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