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第七条。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 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 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 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 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2,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 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 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第十三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 便民。公开的原则.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 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 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