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 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 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第七条,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 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 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 第九条、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第十条 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 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2 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 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5。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6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 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第十三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 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 准确记录现场情况 不得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第十四条 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 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 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 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 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 44号 同时废止。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