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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 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 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 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踏勘时 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 工作,证件,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认真填写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第七条 踏勘表,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 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 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 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 2,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 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 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 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第十三条 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 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辽住建发 201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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