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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依据.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踏勘、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以下简称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第四条 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颁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各级颁发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在踏勘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并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 现场踏勘时、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第六条 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第七条.踏勘表 分为正常申请和补办申请两种情形,踏勘时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踏勘时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踏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盖章后生效,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应能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状况.照片中应注明或体现拍摄日期和项目名称,第九条,踏勘表 和现场照片共同组成施工许可前置要件.若施工单位为辽宁省外施工企业。还应附 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一并上传至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后,归入施工许可审批卷宗存档.第十条、申请踏勘的项目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应符合要求。经踏勘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踏勘要求 1。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围挡,2。未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且未迁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4,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5.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 供电以及施工道路不满足施工要求,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第十二条,对于踏勘中发现的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第十三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 便民,公开的原则,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 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十四条。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踏勘工程不符合开工条件,未经整改确定为合格,2.对违法开工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却按正常情况办理。3。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 4,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踏勘.5,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程序,并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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