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本溪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 按照国家 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第三条,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科学规划 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第四条,新建标准厂房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项目建设容积率在0 8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与标准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 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物业用房等配套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标准厂房内给排水。供电.供气 排污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 并提供相应票据.第五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房产,消防等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手续,主动服务、按照.合理规划.相对集中,集约用地、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原则。以联席会议方式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前期调研.一 严格前置调查。在项目招商阶段 标准厂房投资建设主体向工业园区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召集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房产,消防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对项目予以审定,审定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二 优化规划布局,标准厂房建设应集中在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着力推进标准厂房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标准厂房,三,强化用地保障,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四。创新建设模式.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大力吸引各类具备开发资质的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标准厂房内绿化,卫生 治安等推行。谁受益,谁负责,的自持物业管理,五.简化验收手续,标准厂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厂房的特殊性进行验收,确保项目验收程序到位、手续简化.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厂房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满足行业和功能需求 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厂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对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本地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第八条。对发展产业类项目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商品房投资开发主体单位办理、预售许可证。对生产型企业,含研发。物流,经营及服务,购买标准厂房,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第九条,各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鼓励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 各工业园区对标准厂房报批实行代办制度,统一协调,统一办理,限时办结 为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提供服务,第十一条。各工业园区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建设要求,结合园区自身产业定位、规范企业入驻标准,第十二条.将标准厂房建设。使用。推广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体系 作为工业园区申请资金扶持和用地指标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