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县 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 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溪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本溪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 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 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第四条,新建标准厂房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 项目建设容积率在0,8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与标准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 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物业用房等配套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标准厂房内给排水 供电,供气,排污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 并提供相应票据。第五条.发展改革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消防等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手续,主动服务,按照,合理规划、相对集中、集约用地.产业集聚 功能配套、的原则。以联席会议方式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前期调研,一.严格前置调查.在项目招商阶段。标准厂房投资建设主体向工业园区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召集规划建设。财政 国土资源,房产 消防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对项目予以审定、审定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二,优化规划布局、标准厂房建设应集中在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着力推进标准厂房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标准厂房.三,强化用地保障、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 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四,创新建设模式、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大力吸引各类具备开发资质的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标准厂房内绿化。卫生。治安等推行,谁受益。谁负责 的自持物业管理 五、简化验收手续。标准厂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标准厂房的特殊性进行验收.确保项目验收程序到位,手续简化。第六条.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厂房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满足行业和功能需求,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厂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对在市级以上,含市级 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本地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第八条,对发展产业类项目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为商品房投资开发主体单位办理。预售许可证、对生产型企业,含研发,物流。经营及服务、购买标准厂房。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第九条.各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鼓励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各工业园区对标准厂房报批实行代办制度、统一协调,统一办理.限时办结 为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提供服务.第十一条、各工业园区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建设要求,结合园区自身产业定位,规范企业入驻标准。第十二条,将标准厂房建设 使用.推广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工业园区申请资金扶持和用地指标的依据。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