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溪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本溪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 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第三条.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 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第四条,新建标准厂房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 项目建设容积率在0,8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 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与标准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物业用房等配套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标准厂房内给排水,供电,供气.排污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并提供相应票据、第五条.发展改革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 房产、消防等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手续 主动服务,按照 合理规划,相对集中 集约用地,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原则 以联席会议方式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前期调研,一 严格前置调查 在项目招商阶段 标准厂房投资建设主体向工业园区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召集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房产、消防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对项目予以审定、审定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二、优化规划布局。标准厂房建设应集中在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着力推进标准厂房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标准厂房,三、强化用地保障 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四,创新建设模式。实行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大力吸引各类具备开发资质的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对标准厂房内绿化,卫生,治安等推行。谁受益,谁负责.的自持物业管理.五.简化验收手续、标准厂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厂房的特殊性进行验收。确保项目验收程序到位,手续简化、第六条,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厂房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满足行业和功能需求.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厂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对在市级以上 含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本地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第八条,对发展产业类项目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商品房投资开发主体单位办理,预售许可证,对生产型企业。含研发,物流 经营及服务 购买标准厂房 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第九条,各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鼓励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各工业园区对标准厂房报批实行代办制度、统一协调,统一办理、限时办结、为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提供服务。第十一条.各工业园区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建设要求,结合园区自身产业定位 规范企业入驻标准 第十二条,将标准厂房建设,使用 推广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工业园区申请资金扶持和用地指标的依据.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