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本溪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 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本溪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 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第三条,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 第四条、新建标准厂房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 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项目建设容积率在0。8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与标准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后勤保障 办公服务。物业用房等配套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标准厂房内给排水 供电,供气,排污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 并提供相应票据、第五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消防等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手续,主动服务、按照,合理规划。相对集中 集约用地、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原则,以联席会议方式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前期调研,一、严格前置调查。在项目招商阶段.标准厂房投资建设主体向工业园区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召集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房产,消防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对项目予以审定、审定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二.优化规划布局。标准厂房建设应集中在全市各工业园区内 着力推进标准厂房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标准厂房,三,强化用地保障.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 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四、创新建设模式,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大力吸引各类具备开发资质的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对标准厂房内绿化、卫生,治安等推行。谁受益,谁负责,的自持物业管理.五 简化验收手续,标准厂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厂房的特殊性进行验收。确保项目验收程序到位、手续简化,第六条。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厂房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满足行业和功能需求。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厂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对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本地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 第八条。对发展产业类项目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商品房投资开发主体单位办理,预售许可证.对生产型企业。含研发,物流 经营及服务 购买标准厂房、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第九条,各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鼓励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各工业园区对标准厂房报批实行代办制度,统一协调,统一办理,限时办结,为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提供服务,第十一条,各工业园区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建设要求.结合园区自身产业定位。规范企业入驻标准,第十二条,将标准厂房建设、使用 推广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工业园区申请资金扶持和用地指标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