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 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本溪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本溪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本溪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第三条。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 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 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第四条 新建标准厂房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项目建设容积率在0。8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与标准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物业用房等配套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标准厂房内给排水,供电 供气,排污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并提供相应票据。第五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房产 消防等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手续 主动服务。按照。合理规划、相对集中.集约用地.产业集聚 功能配套.的原则。以联席会议方式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前期调研,一.严格前置调查。在项目招商阶段,标准厂房投资建设主体向工业园区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召集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房产,消防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对项目予以审定,审定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二,优化规划布局、标准厂房建设应集中在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着力推进标准厂房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标准厂房。三,强化用地保障,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招拍挂 出让方式获得 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四 创新建设模式、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大力吸引各类具备开发资质的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标准厂房内绿化,卫生,治安等推行.谁受益 谁负责.的自持物业管理、五、简化验收手续。标准厂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厂房的特殊性进行验收。确保项目验收程序到位.手续简化、第六条。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厂房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满足行业和功能需求,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厂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对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本地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 第八条,对发展产业类项目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按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商品房投资开发主体单位办理 预售许可证。对生产型企业、含研发 物流,经营及服务,购买标准厂房。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第九条 各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 依法制定鼓励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各工业园区对标准厂房报批实行代办制度,统一协调,统一办理 限时办结.为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提供服务,第十一条。各工业园区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建设要求 结合园区自身产业定位,规范企业入驻标准,第十二条,将标准厂房建设。使用。推广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体系 作为工业园区申请资金扶持和用地指标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