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 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 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解决的原则。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处理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第六条、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进行协调和督办.四.受理正常越级和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督办,五,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第七条。各市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 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三,检查 指导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四,受理本地及所属县。市.区、正常越级和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处理和督办,五 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第八条.各县.市,区、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国家.省 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受理本地和上级批转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处理。三.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第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投诉电话,网址和办公地点,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 已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通过仲裁的,三、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四,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 五,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重复投诉的、六。其他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范围的,第十一条.投诉工作机构受理工程质量投诉时应登记以下内容,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一 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 工程名称。地址,责任单位 三 投诉质量问题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可以告知投诉人其它投诉渠道的,应当一并告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一 受理投诉后.依照法定职责属本级负责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不属于本级负责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批转有权处理的投诉工作机构,二,事实清楚 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问题、由投诉工作机构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限期处理。其中、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应当告知责任单位须改正的事项,内容、三。双方争议较大或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投诉工作机构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投诉人要求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应与责任单位协商.责任单位认为不需要检测或鉴定的项目 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即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 但投诉人有异议的,投诉人可与责任单位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投诉人先行垫付。根据检测或鉴定结果确定费用的承担主体 四,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人员进行验收,五 调查核实中发现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涉嫌行政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六,责任单位上报处理结果.投诉工作机构存档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三条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且原施工单位解体,撤销或无力维修等情况而由建设单位等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可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需批转的,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向下级投诉工作机构下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函,二。督促下级投诉工作机构落实处理.三、下级投诉工作机构按时上报处理结果.四 受理投诉的投诉工作机构存档 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终止处理 一、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的、二,经核查所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实的,三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四,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五。投诉人不接受投诉工作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多次协调且时限超过三个月的,按规定向投诉人下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建议书.第十六条、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工作机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二、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过程中 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四 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七条,对投诉中反映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质量隐患问题。经查实后,要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报告.对本区域内工程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等曝光的。其投诉工作机构要立即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汇报,第十八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和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迫害投诉人 第十九条.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应检查下级投诉工作机构的工作 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第二十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将每一件工程质量投诉资料形成档案并分类归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投诉及其处理情况将与信用体系管理挂钩、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徇私枉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