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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 损坏花坛 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 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 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移动座椅 果皮箱。攀登建筑和雕塑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以损坏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五 在城市绿地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放牧捕猎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在城市绿地擅自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七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按造价的1至2倍处以罚款,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交警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 地点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砍伐,移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致使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二 擅自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三,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四、对破坏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五,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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