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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在树上牵绳挂物 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移动座椅,果皮箱,攀登建筑和雕塑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以损坏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五.在城市绿地停放车辆 摆摊设点,放牧捕猎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在城市绿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七,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按造价的1至2倍处以罚款,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交警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可以并处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砍伐。移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致使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二.擅自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三,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四.对破坏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五 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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