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花坛 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攀登建筑和雕塑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以损坏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五 在城市绿地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放牧捕猎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 在城市绿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处以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七、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按造价的1至2倍处以罚款 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交警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 地点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砍伐,移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致使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三 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四,对破坏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五,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