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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 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 县.区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 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 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三.移动座椅 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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