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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 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 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 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 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 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 排放污水。放牧捕猎 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摆摊设点。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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