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 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 5平方米、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 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三。移动座椅 果皮箱 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 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 排放污水,放牧捕猎 五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