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 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 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 5平方米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 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 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花坛 绿蓠、草坪。攀折树木 剥刮树皮.二 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 排放污水、放牧捕猎、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