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 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 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 晾晒衣物.刻划钉钉,三 移动座椅、果皮箱 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 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五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