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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 政府投资的绿地 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 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 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 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 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 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 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五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 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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