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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 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 晾晒衣物。刻划钉钉 三 移动座椅 果皮箱 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放牧捕猎,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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