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 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 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 移植每1株树 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 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 绿篱,地被植物 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 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 挂牌工作 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 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三 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放牧捕猎、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