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 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 具有历史价值 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 攀折树木.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 晾晒衣物,刻划钉钉 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 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 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 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