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 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 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 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 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做好树木的普查 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 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 攀折树木、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 晾晒衣物。刻划钉钉。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五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