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花坛、绿蓠 草坪、攀折树木 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 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