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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 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用地,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和改善人居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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