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鞍政发、2014.8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有效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保护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关于全省,十二五、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实施意见。辽经信建材。2012、2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二。国土部门对关闭或淘汰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工商部门对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建设工程中不得设计 使用实心粘土砖 相关部门对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六。供电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实心粘土砖的企业终止供电.并办理销户,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建设 工商.质监。环保 电力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的打击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予以取缔 八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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