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配建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产生日期,2014。07,03.第一条,为加强对配建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培育和繁荣租赁住房市场 根据,大连市租赁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的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市内四区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和土地储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市土地储备部门在编制地块使用权出让方案前,应根据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该地块规划条件 书面咨询市住房保障中心配建比例、材料中应当明确项目位置,配建规模.以及是否在配建区域内等基本信息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明确配建比例,面积等,书面回复市土地储备部门.市土地储备部门应在该地块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租赁住房配建事项、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住宅 公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现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后 方可办理成交确认书。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在项目详规图的技术经济一览表中明确配建租赁住房的位置,及其总建筑面积和套数等.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设置,规划部门在确定配建的租赁住房单体设计方案时、应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确定户型和建筑面积,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审核后的修建性详规方案以及拟报审的单体设计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符合相关要求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在修建性详规方案中确定租赁住房的位置处盖章 并在单体设计方案加盖骑缝印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配建租赁住房位置、总建筑面积 套数等相关信息应当与详规图一致,如有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报市住房保障中心重新确认.第八条 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住房保障中心上报开工报告,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建立配建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完善项目相关资料.对配建租赁住房的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第九条、配建租赁住房应按栋或按单元集中立体安排,不足整栋或单元的部分,按楼层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配建的租赁住房。应与所在宗地商品住宅.公寓。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竣工交付。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租赁住房须在首期工程中完成配建,配建的租赁住房,应与所在宗地商品住宅 公寓.采用同一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第十条,配建的租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 的约定进行装修、装修标准不得低于 大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装修标准。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履行、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情况进行审查 在办理时、对配建租赁住房部分标注为。不可分割出售产权,仅用于市场租赁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觉履行.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确保配建的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进度。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履约意见书.第十二条。配建租赁住房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 建设单位组织住宅。公寓、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不低于,大连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第三章,房源管理.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定期汇总配建租赁住房项目情况、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签订.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的项目汇总表,书面告知市房地产销售和交易登记发证主管部门,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配建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租赁住房楼盘表,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租赁住房位置、面积进行审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在对项目建立楼盘表时 应将配建的租赁住房位置。房号在系统楼盘表中予以标注、未经市政府同意 不得解除标记,在初始登记时。需将配建房屋情况在产权证附记栏中标明。第十五条,配建的租赁住房可依法整体转让、需整体转让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发证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房源信息统一在市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平台公布 第十七条.租赁住房出租应当按照、大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承租租赁住房的租赁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予以减免.第十八条 租赁住房只能作为住房出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用作商务公寓,便捷酒店等 第十九条。租赁住房产权人不得以出售使用权方式变相销售.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配建租赁住房协议书,确定面积,最终测绘面积少于协议面积且确无法单独提供成套房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划出相应可售房源作为租赁住房 如配建项目建设过程中详规调整.配建租赁住房面积按调整后规划住宅、公寓。建筑面积为基数确定 不含招拍挂竞出面积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的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由房地产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并按照,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拒不整改的 将在市房地产诚信网、建设企业诚信网公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大连市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