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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 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等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 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 保证运输车辆密闭 整洁出场 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 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 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 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 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 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 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 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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