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 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 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 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 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 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 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 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 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 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 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 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 三 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 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