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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 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 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 一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下同、三、四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 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 洒落建筑垃圾 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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