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 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 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 四有 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 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 排放种类 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 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 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 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 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