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 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 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 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 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 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 一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