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 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 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 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 整洁出场 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 即有清洗设施 有硬覆盖 有围挡 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 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 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 三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 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 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 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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