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 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 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 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 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 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 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 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 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 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