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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 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许可证 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 四有。防护措施 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 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 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 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 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 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 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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