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 审核 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 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 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 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 运输车辆及车牌号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 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 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 时间运行 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 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 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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