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 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 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 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 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 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 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 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 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 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 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 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 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