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 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 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 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 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 一 二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 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四 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 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