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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 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 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 审核 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 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 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 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 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 的规定 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 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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