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 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 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 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 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 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 排放周期 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 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 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 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 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 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