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 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 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 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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