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 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 审核 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 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 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 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 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 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 排放路线 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 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 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 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 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不得沿途丢失 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 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 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