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 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 防护措施 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 许可证有效期限 监督电话 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 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 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 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 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 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 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