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 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 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 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 许可证 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 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 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 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 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 覆盖等密闭措施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 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 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