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 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 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 整洁出场 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 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 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 排放种类 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公路发 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二 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 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