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局内设机构或者局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一般冠以,实施,两字。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权力。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五条 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内设机构或者局属单位制定.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和单位职权的,应当联合制定.联合制定时 应当以一个机构或者单位为主。其他机构和单位配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 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制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七条。制定机构或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相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听取意见具体形式的 从其规定,第八条。制定机构或者单位报请局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报请发布的请示,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 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听取意见以及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将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 由行政办公室或者党委办公室报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九条 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局政务网站上公布、也可以通过报纸 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制定机构或者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通告或公告类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送交新闻媒体公布前。报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标注。暂行。试行 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的 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制定机构或者单位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两份.附电子文本一份,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一份。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目录一份,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应当同时附具该依据文本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应当包含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听取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结果、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会议情况等内容。文件适用简化制定程序的。或者自发布之日起不足三十日即施行的.还应当在制定说明中注明理由,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 由局政策法规处予以备案登记,报送备案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不符合程序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制定机构或单位、并说明理由.通知制定机构或单位补充材料后重新报送备案,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后。三日内报上级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本局报请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大政发 2011.54号.办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