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 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适用本办法、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清理的原则.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 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另行制定.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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