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适用本办法.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清理的原则.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 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另行制定.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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