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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 清理等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适用本办法,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清理的原则,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印发。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另行制定。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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