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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 推进依法行政 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适用本办法,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及时清理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另行制定,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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