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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 清理等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适用本办法、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清理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另行制定.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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