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二.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三,电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 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二、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并按期公布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二,未向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三,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三十部的.四.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