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 检验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鼓励幼儿园.学校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六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相关标准制定 指导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序竞争,第七条。鼓励.支持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