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检验和安全评估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过核准,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第三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一、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二 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的定期检验、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四.电梯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完成现场检验后应当出具是否允许电梯继续使用的检验意见,经检验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 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 自整改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的.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或者其主要安全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确定电梯继续使用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 改造。更新、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