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被复议及诉讼案件的办理第二十八条,本机关材料收发科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当日转交规划监察科,第二十九条。规划监察科应在二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交于该具体行政行为主办科室,单位,主办科室,单位。应在二日内将答复书,答辩状.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规划监察科 提交的材料应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第三十条、规划监察科在收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主办科室.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复书、答辩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按要求的时间报规划监察科,第三十一条.规划监察科将答复书.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形成正式文本、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条。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规划监察科工作人员和本机关法律顾问出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局长,科长及经办人应当出庭或旁听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讼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二,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四 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三十三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规划监察科应及时将结果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求主办科室 单位、做好执行工作、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决定维持的 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 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四 决定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行使职权、第三十五条,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 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判决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应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四,判决变更的,应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行政判决结果行使职权。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规划监察科会同本机关法律顾问和主办科室、单位、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并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判决后 主办科室,单位,按本办法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终审判决。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 属本机关制定的依据,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废止 修改或补充。并经本机关批准后重新公示。属上级机关制定的依据.应以本机关的名义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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