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复议的受理第五条、本机关材料收发科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在当日转交规划监察科,第六条、规划监察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告知其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有关材料、第八条 规划监察科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答复及证据材料后.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联合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出具 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事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关机关.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出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中止或终止行政复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文书发生效力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邢台市规划局网站予以公开。具体包括、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四、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