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的组织第十三条.本机关相关科室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审查该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本机关可视情况自行决定听证。第十四条、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由规划监察科负责受理。并组织召开听证会。第十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专家 行业组织代表等人员可以作为听证参与人 第十六条,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一般由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或规划监察科的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二、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三,要求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组织证据调查.质证和辩论、五,维持听证秩序 第十七条.书记员由本机关熟知业务.熟悉电脑并与听证事项无关联的人员担任 负责对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是指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局长,科长及经办人、采取、参加听证通知书.的形式确认,在听证中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听证的规定、二,如实陈述意见、并提供与听证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三,保守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九条。规划监察科收到听证申请或自行决定听证后三日内应当通过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公告期一般为十日、第二十条,要求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可自公告期满五日内报名参加听证 第二十一条,报名期满三日内.规划监察科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申请人,报名参加听证且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人数众多,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公告等方式送达。公告期一般为十日.第二十二条.送达 听证通知书,七日后。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符合,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第二十四条,符合。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第二十五条、符合,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听证。参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