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鉴定程序第十二条,对违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出具鉴定结论 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 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报鉴定申请,提供鉴定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鉴定条件或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三。鉴定组依据案件材料、踏勘违法占用耕地的现场,进行勘测.计算.并形成鉴定报告,四。鉴定报告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并提交、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鉴定事项涉及的耕地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2,该宗耕地的类别,指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3 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的具体情况表述,4.勘测数据 图表等数据,5,耕地种植条件是否被严重毁坏的鉴定意见,6。鉴定小组人员姓名并签字确认 7。出具鉴定报告日期.五。涉及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的事项,鉴定意见报告应当附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六。鉴定报告经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鉴定小组自接到签批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起草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注明鉴定单位.日期等并加盖公章、附具鉴定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提出复核请示、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复核后5日内予以回复或者重新出具鉴定结论,第十四条 对于耕地涉嫌被严重污染的,应当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出认定意见的前提下、出具鉴定结论,第十五条.在进行上述鉴定之前。违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原状、鉴定组经现场勘验和土壤质量监测,认定耕地种植条件已经恢复的,可以不再进行鉴定.第十六条。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的鉴定初审,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