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界定.第十条。违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一。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二,采用水泥或其它建筑材料固化,硬化,厚度5厘米以上的,三、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原有耕作层被破坏达到30厘米以上的 四.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经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农作物种植的 五.其它造成耕地严重破坏难以复耕的行为.第十一条.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要求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 可不认定为破坏耕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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