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界定 第十条,违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一 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二,采用水泥或其它建筑材料固化。硬化。厚度5厘米以上的,三,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致使原有耕作层被破坏达到30厘米以上的 四、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 经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农作物种植的,五 其它造成耕地严重破坏难以复耕的行为 第十一条,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要求,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可不认定为破坏耕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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