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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二。截留、挪用专项补贴资金.三 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主体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主体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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