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二。截留 挪用专项补贴资金,三,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做到专项专用 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主体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主体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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