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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补贴资金,三.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主体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主体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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