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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二 截留、挪用专项补贴资金、三,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 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主体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主体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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