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二,截留,挪用专项补贴资金.三.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主体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主体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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