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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二 截留.挪用专项补贴资金 三、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主体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主体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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