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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审核及专项资金拨付第八条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主体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并附主体企业申报材料.第九条、市商务局对相关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无异议后,按不低于主体企业申报智能快件箱总量30,比例.进行实地抽查 形成初步验收意见,第十条,初步验收合格的主体企业,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智能快件箱布设计划完成,社区覆盖面及利用率 主体企业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并将评价报告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在部门网站公示主体企业评价报告、公示期为7天。第十二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主体企业奖励金额,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并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资金分配方案.会议纪要 企业公示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主体企业属地财政部门、由属地财政部门于2017年11月底前直接拨付主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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