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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审核及专项资金拨付第八条.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主体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并附主体企业申报材料,第九条.市商务局对相关区市 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按不低于主体企业申报智能快件箱总量30 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形成初步验收意见。第十条、初步验收合格的主体企业。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智能快件箱布设计划完成,社区覆盖面及利用率 主体企业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将评价报告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在部门网站公示主体企业评价报告,公示期为7天、第十二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主体企业奖励金额 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资金分配方案、会议纪要,企业公示情况报市财政局.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主体企业属地财政部门、由属地财政部门于2017年11月底前直接拨付主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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