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费保障和待遇,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并根据当地经济增长情况保持递增,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乡镇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基础工资。档级工资,工龄工资、岗位补贴。绩效工资、高危职业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并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实行统一执勤模式.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轮值班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2天,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员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市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 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政策待遇。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 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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