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具有法人登记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政府组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 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伍。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 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遵循单位公益性质.人员合同用工,经费财政保障.管理消防为主的建设管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工作方针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从业要求、完善人员竞聘,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发改,民政。编办,财政 人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促进和支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共同促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