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低保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和轮侯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已核减的租金,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改办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 转让的、二,擅自改变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第十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二,提供虚假证明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 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各级财政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对擅自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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