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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低保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由市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和轮侯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已核减的租金.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改办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转让的 二 擅自改变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四,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第十七条,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 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二 提供虚假证明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对擅自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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