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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低保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和轮侯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已核减的租金。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改办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二。擅自改变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四,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 第十七条、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 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二 提供虚假证明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对擅自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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