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四十八条 市政工程是指 一,铁路及其站场。桥涵等、二 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 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四.机场及其有关设施.五,河道、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八,无线电台塔和路灯等,第四十九条.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第五十条、除有关规定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三,红线宽度在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五、道路绿地包含在道路红线之内。第五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必须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第五十三条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二.给水管 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 在4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 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 雨水管.污水管、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6.的规定,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七。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线让大管径管线 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 附表8。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附表六、附表7,附表8的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第五十四条,在市区不宜新建架空电线路、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第五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一,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10KV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35,110KV.10米、220KV,15米 550KV、20米,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