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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程序,发文字号。济建、1994,第138号.颁布时间 1994.07,04市中区。任城区建委.各开发建设单位 委系统各单位.为理顺关系.规范行为.确保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和。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济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程序、一,根据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开发专业规划和市场需求。由市开发办提报开发项目,编制年度开发计划.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 报请计划部门审批 二,市开发办对批准的开发项目委托规划设计 对规划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经规划审批会和市政府批准,凡经批准的开发建设区、片.一律不准再办理新建扩建手续 三,市开发办对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议标、对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下达预备计划。中标单位持 中标通知书,资信证明,预备计划.批准的规划到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冻结手续、由市建委发布冻结通知.四,市开发办和中标单位签订小区建设责任书,中标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工期,质量保证金.五 开发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开发办下达的预备计划.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并委托拆迁 六,开发单位按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委托单体设计。报规划审批会批准后。按规定缴纳费用、办理准建手续,通过招标投标。选用施工队伍.七。开发单位应严格按责任书的要求。实施开发建设、小区竣工后,写出报告,由市开发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按规定实施奖罚。八.小区验收合格后.由小区管委会接管,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九、开发建设单位获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后 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建设的、开发办收回其项目开发权.重新招标.凡不能按责任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开发任务的,除按规定实施惩罚外、剩余面积可重新组织招标 另行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十,开发单位在当年批准的开发项目计划之外 要求零星开发建设的、必须按基建程序经开发办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委托规划设计、办理各种手续。实施开发建设.十一.城市规划区的旧村改造一律纳入综合开发。不允许任何单位以自建自用的名义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确属自建自用的。经市规划处、市开发办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十二,为尽快改变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预留的发展用地,凡沿街部分规划二年以上不实施建设的、另行规划土地用途、落实建设单位。十三 本程序适用范围为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十四.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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