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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程序 发文字号、济建 1994,第138号、颁布时间 1994 07.04市中区,任城区建委,各开发建设单位,委系统各单位,为理顺关系,规范行为、确保房地产业持续 健康发展 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 和,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济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程序。一,根据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开发专业规划和市场需求、由市开发办提报开发项目、编制年度开发计划.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计划部门审批,二,市开发办对批准的开发项目委托规划设计,对规划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经规划审批会和市政府批准 凡经批准的开发建设区、片.一律不准再办理新建扩建手续 三,市开发办对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议标 对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下达预备计划,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资信证明。预备计划。批准的规划到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冻结手续、由市建委发布冻结通知、四。市开发办和中标单位签订小区建设责任书 中标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工期,质量保证金,五、开发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开发办下达的预备计划.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并委托拆迁。六。开发单位按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委托单体设计,报规划审批会批准后,按规定缴纳费用.办理准建手续。通过招标投标、选用施工队伍。七、开发单位应严格按责任书的要求.实施开发建设.小区竣工后,写出报告,由市开发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并按规定实施奖罚.八,小区验收合格后 由小区管委会接管,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九,开发建设单位获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后 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建设的,开发办收回其项目开发权.重新招标 凡不能按责任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开发任务的 除按规定实施惩罚外 剩余面积可重新组织招标,另行落实开发建设单位 十、开发单位在当年批准的开发项目计划之外 要求零星开发建设的.必须按基建程序经开发办同意.并签署意见 方可委托规划设计。办理各种手续、实施开发建设,十一 城市规划区的旧村改造一律纳入综合开发,不允许任何单位以自建自用的名义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确属自建自用的。经市规划处,市开发办联合审查同意后 方可建设.十二、为尽快改变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预留的发展用地.凡沿街部分规划二年以上不实施建设的,另行规划土地用途,落实建设单位、十三,本程序适用范围为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十四。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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