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程序.发文字号,济建、1994,第138号,颁布时间,1994,07 04市中区,任城区建委,各开发建设单位.委系统各单位、为理顺关系,规范行为、确保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和。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济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程序.一.根据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房地产开发专业规划和市场需求、由市开发办提报开发项目,编制年度开发计划.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计划部门审批 二、市开发办对批准的开发项目委托规划设计,对规划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经规划审批会和市政府批准,凡经批准的开发建设区、片,一律不准再办理新建扩建手续,三 市开发办对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议标。对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下达预备计划,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资信证明,预备计划 批准的规划到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冻结手续、由市建委发布冻结通知,四。市开发办和中标单位签订小区建设责任书.中标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工期,质量保证金 五、开发单位持 中标通知书。开发办下达的预备计划,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并委托拆迁、六。开发单位按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委托单体设计、报规划审批会批准后 按规定缴纳费用 办理准建手续,通过招标投标.选用施工队伍.七。开发单位应严格按责任书的要求。实施开发建设,小区竣工后。写出报告、由市开发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并按规定实施奖罚,八,小区验收合格后。由小区管委会接管。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九.开发建设单位获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后,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建设的 开发办收回其项目开发权、重新招标.凡不能按责任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开发任务的。除按规定实施惩罚外,剩余面积可重新组织招标。另行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十.开发单位在当年批准的开发项目计划之外.要求零星开发建设的.必须按基建程序经开发办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委托规划设计,办理各种手续,实施开发建设.十一,城市规划区的旧村改造一律纳入综合开发,不允许任何单位以自建自用的名义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确属自建自用的,经市规划处,市开发办联合审查同意后 方可建设 十二、为尽快改变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预留的发展用地,凡沿街部分规划二年以上不实施建设的.另行规划土地用途、落实建设单位。十三,本程序适用范围为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十四.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