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程序。发文字号,济建,1994,第138号。颁布时间,1994。07 04市中区。任城区建委 各开发建设单位 委系统各单位.为理顺关系 规范行为,确保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和,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济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程序,一,根据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开发专业规划和市场需求 由市开发办提报开发项目.编制年度开发计划、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计划部门审批.二,市开发办对批准的开发项目委托规划设计、对规划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经规划审批会和市政府批准 凡经批准的开发建设区,片 一律不准再办理新建扩建手续 三。市开发办对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议标。对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并下达预备计划.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 资信证明,预备计划,批准的规划到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冻结手续,由市建委发布冻结通知。四 市开发办和中标单位签订小区建设责任书。中标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工期.质量保证金 五 开发单位持,中标通知书 开发办下达的预备计划。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并委托拆迁、六.开发单位按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委托单体设计、报规划审批会批准后,按规定缴纳费用,办理准建手续,通过招标投标。选用施工队伍。七.开发单位应严格按责任书的要求、实施开发建设,小区竣工后,写出报告.由市开发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按规定实施奖罚。八 小区验收合格后,由小区管委会接管,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九.开发建设单位获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后。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建设的。开发办收回其项目开发权、重新招标,凡不能按责任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开发任务的,除按规定实施惩罚外,剩余面积可重新组织招标,另行落实开发建设单位,十、开发单位在当年批准的开发项目计划之外。要求零星开发建设的 必须按基建程序经开发办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委托规划设计、办理各种手续.实施开发建设.十一.城市规划区的旧村改造一律纳入综合开发.不允许任何单位以自建自用的名义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确属自建自用的。经市规划处,市开发办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十二,为尽快改变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预留的发展用地。凡沿街部分规划二年以上不实施建设的。另行规划土地用途、落实建设单位。十三,本程序适用范围为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十四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