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户用沼气 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沼气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 的农村沼气项目,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 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 优先考虑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 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 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上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沼气项目 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县.市 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县.市。区 发改委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第三章.建设内容第十条 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沼气池建设与改圈 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一条.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 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第十三条。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或有原料来源、拟建项目的农户要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资金的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三、项目县,市。区 应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 第十四条,县。市 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二、县 市 区 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 中央资金和省,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乡,镇。村,农户,第十六条。各县 市 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由省农委.省发改委进行批复、第十七条 凡省批准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 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第十八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县、市,区,农委。发改委必须向市农委.发改委上报调整报告。市农委会同发改委审核后上报省农委 省发改委批准,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 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市发改委批复,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二十一条、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县.市,区,农委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 层层落实责任,第二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本县 市、区,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农村沼气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第二十四条、县 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用户档案卡.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清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市和省农村能源办公室,总站 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 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县。市 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 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第三十一条、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不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的1,5.第七章。服务与采购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要建立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依照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 农计发、2007.29号。和,安徽省2004年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 的规定执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第三十五条,水泥等非统一招标采购的主要建材由县 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 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负责集中采购、或者确定优质产品、由项目村或项目户自行采购、或由建池技术员代为采购,确保使用优质产品,当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村的验收清单与建设单位办理资金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第八章,项目验收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三十七条、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 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委备案,第九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八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纳入县。市 区.农委年度目标考核,第三十九条。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委予以表彰并上报省农委,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由市农委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