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 交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一 项目审批文件 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四,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八,竣工决算资料,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应当在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取证、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的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 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