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 交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 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二 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四。有关招投标文件 评标报告 合同文本等,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八、竣工决算资料 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 提高审计效率.应当在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取证。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 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