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 之日起60日内 提交下列资料,一 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四 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合同文本等。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 项目结算资料 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八、竣工决算资料 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应当在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取证,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处罚的审计决定,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