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 交工验收 之日起6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合同文本等。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初步验收 交工验收,资料、八。竣工决算资料、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 提高审计效率。应当在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 应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取证,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 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 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 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