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四,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五 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 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 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八。竣工决算资料,九 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应当在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取证,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 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