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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四、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 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 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八.竣工决算资料。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 提高审计效率.应当在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取证,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的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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