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 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 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各县,市、区 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一 凡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均由市审计局统一归口管理.实施审计。二 凡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局每年按5、的面进行抽审 三,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给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但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五条,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发改委,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跨年度工程应当按年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七条。凡市政府投资项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300万元以下工程。也应在签订相关合同时注明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由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完善,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资产移交、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出具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 并作为评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组织政府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给予专项拨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