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 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三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五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