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第三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第三十二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三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废标不得参与评标。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专家库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省级专家库由工业.水利。交通.农业,建筑 文化、教育、卫生医药、科技,信息。环保等行业专家组成,各行业专家人员不少于五十人 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的经历,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专家资格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第三十五条、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 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 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 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 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一般性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立即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证实的 招标人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第四十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 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三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二 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第四十五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 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