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黄政办 2005 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的目的.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应当制订切合本行政区.辖区、实际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第三条。各基层组织。单位发现森林火灾、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迅速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在行政区域。辖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关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向毗邻一方通报火情,并按照联防协议共同组织扑救,第四条。乡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首先组织就近行政村 组和辖区单位的人员扑救。同时 乡、镇 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乡,镇。扑火队伍迅速赶赴火场扑救.需要县。区、里支援扑救的。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第五条.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 居民区以及距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一公里,直线距离.范围以内和省际 市际。县 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乡、镇 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由主要领导带队前往灾区实施扑救处置,第六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扑火命令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扑火任务。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区域 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第七条 扑火时,火场应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乡,镇,组织扑救的火灾.扑火指挥员由乡、镇 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 需要市、县,区.支援扑救的火灾。由市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火场指挥员 前线扑火指挥员应佩戴明显标识,便于现场指挥 各类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后 应向火场指挥员报告队伍来源,人数 领队。携带工具等情况 一个火场有多处火点的,应设立分火场指挥部,明确指挥员 分火场指挥员要随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发展动态,扑火力量部署。扑救情况等.接受前线指挥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第八条,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应及时分析火场情况和火情动态。沟通通讯联络。掌握扑火队伍数量、制订扑火方案 由前线指挥员准确下达扑火指令 并检查落实情况。同时.要根据火势变化,及时调整扑火战术、随时补充扑火力量和机具,确保有效扑救火灾和保障扑救人员的安全,前线指挥部应正确处理好积极扑救与有效防御,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加强前线指挥部与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 第九条、凡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行政村,组或单位.抽调熟习火场地形,身体健壮人员、由前线指挥部指派.为增援扑火队伍带路 第十条.扑火力量的组织.调集以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组为主.并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逐级调度、组织力量支援.必要时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求援、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集辖区范围内的扑火物资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各地卫生部门要随时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派出医护人员到火场实施救护。并做好重伤人员的紧急救治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沟通短波,超短波,移动等通讯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电信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 架设固定电话 提高通信质量和效果。通讯工具确实无法沟通的,前线指挥部应指定足够的联络员.负责火场与前线指挥部的火情联络工作、切实保障火场与前线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络畅通。第十四条。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必要时 应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人工增雨方案,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第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要组织人员检查和清理火场、做到无火.无烟,无气 并留足人员看守后。各扑火队伍方可撤离火场。留守人员的撤离.必须视情分别报经乡、镇、县、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以防死灰复燃.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