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实现 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 应当制订切合本行政区、辖区,实际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第三条。各基层组织、单位发现森林火灾.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迅速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在行政区域。辖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关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向毗邻一方通报火情,并按照联防协议共同组织扑救.第四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并首先组织就近行政村.组和辖区单位的人员扑救,同时、乡 镇。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乡 镇,扑火队伍迅速赶赴火场扑救.需要县,区,里支援扑救的,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第五条.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以及距风景区 自然保护区外围一公里 直线距离、范围以内和省际,市际,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乡 镇、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由主要领导带队前往灾区实施扑救处置,第六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扑火命令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扑火任务 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第七条、扑火时,火场应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 实行统一指挥.乡,镇、组织扑救的火灾 扑火指挥员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需要市,县、区.支援扑救的火灾,由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火场指挥员.前线扑火指挥员应佩戴明显标识 便于现场指挥.各类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后,应向火场指挥员报告队伍来源 人数.领队。携带工具等情况。一个火场有多处火点的。应设立分火场指挥部 明确指挥员。分火场指挥员要随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发展动态 扑火力量部署。扑救情况等,接受前线指挥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第八条、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应及时分析火场情况和火情动态,沟通通讯联络.掌握扑火队伍数量。制订扑火方案,由前线指挥员准确下达扑火指令,并检查落实情况 同时 要根据火势变化,及时调整扑火战术。随时补充扑火力量和机具。确保有效扑救火灾和保障扑救人员的安全.前线指挥部应正确处理好积极扑救与有效防御,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加强前线指挥部与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第九条,凡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行政村。组或单位,抽调熟习火场地形,身体健壮人员、由前线指挥部指派.为增援扑火队伍带路.第十条,扑火力量的组织 调集以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 组为主.并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逐级调度,组织力量支援,必要时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求援.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集辖区范围内的扑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 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第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各地卫生部门要随时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派出医护人员到火场实施救护.并做好重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第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沟通短波、超短波.移动等通讯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 电信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架设固定电话、提高通信质量和效果。通讯工具确实无法沟通的。前线指挥部应指定足够的联络员,负责火场与前线指挥部的火情联络工作.切实保障火场与前线指挥部 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络畅通。第十四条,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必要时,应根据气象条件 适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人工增雨方案。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第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要组织人员检查和清理火场。做到无火、无烟 无气,并留足人员看守后,各扑火队伍方可撤离火场、留守人员的撤离,必须视情分别报经乡。镇 县,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以防死灰复燃、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