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二 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应当制订切合本行政区,辖区,实际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第三条,各基层组织。单位发现森林火灾。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迅速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在行政区域 辖区 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关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向毗邻一方通报火情.并按照联防协议共同组织扑救 第四条,乡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首先组织就近行政村,组和辖区单位的人员扑救.同时,乡。镇、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乡。镇,扑火队伍迅速赶赴火场扑救.需要县,区,里支援扑救的 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 第五条.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以及距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一公里 直线距离.范围以内和省际,市际。县,区 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乡 镇、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由主要领导带队前往灾区实施扑救处置、第六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扑火命令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接受扑火任务,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第七条。扑火时.火场应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 乡 镇,组织扑救的火灾、扑火指挥员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需要市,县.区 支援扑救的火灾。由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火场指挥员 前线扑火指挥员应佩戴明显标识.便于现场指挥,各类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后,应向火场指挥员报告队伍来源,人数,领队、携带工具等情况 一个火场有多处火点的 应设立分火场指挥部、明确指挥员。分火场指挥员要随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发展动态 扑火力量部署,扑救情况等。接受前线指挥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第八条.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应及时分析火场情况和火情动态、沟通通讯联络,掌握扑火队伍数量,制订扑火方案。由前线指挥员准确下达扑火指令,并检查落实情况.同时,要根据火势变化 及时调整扑火战术、随时补充扑火力量和机具,确保有效扑救火灾和保障扑救人员的安全,前线指挥部应正确处理好积极扑救与有效防御 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加强前线指挥部与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 第九条。凡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行政村,组或单位,抽调熟习火场地形、身体健壮人员 由前线指挥部指派.为增援扑火队伍带路。第十条,扑火力量的组织,调集以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组为主,并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逐级调度。组织力量支援.必要时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求援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集辖区范围内的扑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必要时 公安 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 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第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各地卫生部门要随时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派出医护人员到火场实施救护、并做好重伤人员的紧急救治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沟通短波,超短波 移动等通讯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电信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架设固定电话。提高通信质量和效果,通讯工具确实无法沟通的 前线指挥部应指定足够的联络员,负责火场与前线指挥部的火情联络工作 切实保障火场与前线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络畅通,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 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必要时、应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人工增雨方案 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第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要组织人员检查和清理火场 做到无火、无烟、无气.并留足人员看守后,各扑火队伍方可撤离火场。留守人员的撤离,必须视情分别报经乡.镇,县,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以防死灰复燃,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