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72号.各区 县人民政府 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应当制订切合本行政区.辖区.实际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条,各基层组织,单位发现森林火灾,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迅速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在行政区域 辖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关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向毗邻一方通报火情 并按照联防协议共同组织扑救 第四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 应及时报告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首先组织就近行政村,组和辖区单位的人员扑救,同时.乡、镇,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乡,镇。扑火队伍迅速赶赴火场扑救,需要县.区 里支援扑救的,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第五条。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以及距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一公里、直线距离.范围以内和省际、市际,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 应立即组织力量,由主要领导带队前往灾区实施扑救处置.第六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扑火命令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扑火任务,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第七条,扑火时 火场应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 实行统一指挥、乡.镇。组织扑救的火灾 扑火指挥员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 需要市、县,区 支援扑救的火灾,由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火场指挥员,前线扑火指挥员应佩戴明显标识 便于现场指挥,各类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后,应向火场指挥员报告队伍来源、人数。领队。携带工具等情况。一个火场有多处火点的.应设立分火场指挥部,明确指挥员。分火场指挥员要随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发展动态 扑火力量部署、扑救情况等 接受前线指挥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第八条 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应及时分析火场情况和火情动态、沟通通讯联络、掌握扑火队伍数量、制订扑火方案。由前线指挥员准确下达扑火指令,并检查落实情况 同时,要根据火势变化,及时调整扑火战术 随时补充扑火力量和机具。确保有效扑救火灾和保障扑救人员的安全,前线指挥部应正确处理好积极扑救与有效防御 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加强前线指挥部与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第九条,凡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行政村.组或单位.抽调熟习火场地形,身体健壮人员。由前线指挥部指派、为增援扑火队伍带路.第十条,扑火力量的组织,调集以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 组为主、并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逐级调度。组织力量支援。必要时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 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求援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集辖区范围内的扑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 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第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 各地卫生部门要随时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派出医护人员到火场实施救护。并做好重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沟通短波、超短波、移动等通讯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 电信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架设固定电话,提高通信质量和效果,通讯工具确实无法沟通的,前线指挥部应指定足够的联络员 负责火场与前线指挥部的火情联络工作,切实保障火场与前线指挥部 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络畅通,第十四条,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必要时,应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人工增雨方案、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第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 火场指挥员要组织人员检查和清理火场、做到无火,无烟,无气.并留足人员看守后,各扑火队伍方可撤离火场、留守人员的撤离,必须视情分别报经乡.镇,县,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以防死灰复燃,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